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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10款1.事實發生日:104/06/302.契約或承諾相對人:台灣銀行統籌主辦,及其他由統籌主辦銀行與借款人共同 邀請之金融機構。3.與公司關係:無。4.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(或解除日期):自本案首次動用日起算五年。5.主要內容(解除者不適用):新台幣陸拾億元以內之五年期聯合授信。6.限制條款(解除者不適用):以土地、廠房、機器設備及附屬設備為擔保品。7.對公司財務、業務之影響(解除者不適用):為償還101年彰銀主辦45億元聯貸案餘欠、興建精煉廠及購買機器設備暨其附屬設備、購買精剛公司營業讓與之廠房及機器設備並充實中長期營運週轉金。8.具體目的(解除者不適用):為償還101年彰銀主辦45億元聯貸案餘欠、興建精煉廠及購買機器設備暨其附屬設備、購買精剛公司營業讓與之廠房及機器設備並充實中長期營運週轉金。9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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